有的城市已经试点在做了。那么试点城市的老百姓就要多承受一些负担,而其他比较晚实行的就可以少受影响。这也是缺乏完整、统一的税制的表现,本来一个税收,一个法律应该全国都一致。怎么能说一部分先做,一部分后做,而先后之间也可能差了很长一段时间。
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,也就是把税制归到中央,归到立法机关,归到全国人大,才有权来制定有关税和税率的法律。
限购加剧了户籍制度的不平等
搜狐财经:您提到现在为了房地产调控,政府对二手房交易中间的利益差征收0%的重税。但调控还有其他的措施,比如根据你的户籍对你进行限购,外地人和单身人士不能买两套房,对这样一个人群规定你不得买房。您认为这些政策措施是否属于政府的权责范围?还是说政府已经越权了,不应该对私权进行干扰?
江平:我觉得政府调控物价,特别是防止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,应该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,但具体方法需要考虑。我觉得用户籍或其他因素来决定是否限购,并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方法,因为政府不能以户口的所在地来加以限制。这样的结果,必然会造成新的户籍上的不平等。
本来我们在改革初期就已经提到了要改革户籍制度,因为这种二元的户籍制度本身不合理。现在不仅没有改变它,反而加强了户籍的作用。由于户籍而引起的入学、医疗、社会保险各方面的机会不均已经很严重,现在又加上了房屋,北京还有律师之类的二元制度,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。这个不应该是户籍改革的趋势,改革应该逐步减少户籍制度的差异。外面的人愿意到北京来买房子,有什么不可以呢?所以从法律上来说,应该减少户籍差异导致的居民不平等,而不是加大户籍之间的差异。
利益驱动下的城镇化必然造成负激励
搜狐财经:现在城镇化改革在地方上搞得火热,比如十堰地区的削山造城运动,圈出大片土地来重新造一座城市。您怎么看这样的城镇化改革?
江平:这一届新的领导把城镇化改革提到了很高的地位。我想在未来五年,肯定是要加快城镇化改革的步伐。但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拔苗助长的现象,有些地方已经规定了一些造城指标,包括发改委可能也有各地城镇化指标的一些规定。今年要完成城镇化多少才算合格。我很不赞成用指标来界定城镇化应该到什么程度。因为有指标的话,就有一个拔苗助长的嫌疑和负激励。
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,就是城镇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到底是什么?是为了在农村中能够更好地解决土地问题,还是为了能够加大居民的消费?现在提倡加强内需,那城镇化是不是更多为了提振内需的需要?
现在地方上有一种趋势,实现城镇化,就是它希望能够把原来村里的居住情况改变成镇里的居住情况。村的农民居住是很分散的,一家一户的宅基地,占了很大宅基地的庭院。现在如果能都到镇里面的楼房居住,那就能够把原来宅基地空出很大的一片土地来,得到集体的使用。我觉得地方上有很大可能是看中了农民的宅基地,希望能够解决宅基地的问题。但这样的利益驱动是很危险的,因为必然会侵犯农民的利益。农民的宅基地虽然归集体所有,但是私人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,你随便给我剥夺了也不行。如果是我自愿搬到镇上的楼房去住,那可以;但是如果是你强迫我来做,这就非常危险。所以城镇化最好要水到渠成,最好不要拔苗助长。水到渠成就是指农民的自愿。举个例子来说,我去过徐水,到了孙大午那儿,那个地方现在已经没有多少私人土地了。土地已经被孙大午的公司征用了,现在他在镇上集中给农民盖了房子,农民也很愿意去,这是水到渠成。
如果拔苗助长,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。因为宅基地终究是农民私人利益中很重要的一部分,他的居住环境是他的私权里面很重要的内容。如果你忽视了这个,那就是以集体为名来侵犯私人利益,这是过去出现的许多次侵犯农民利益的共同逻辑。
私权是“风可进,雨可进,国王不能进”
搜狐财经:您一直在呼吁保护私权,那么从法学角度来看,私权和公权具体的界限在哪里?通过这样的一个界定,能否约束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胡乱干预?
江平:私权是很明显的私人的权利,这个私权不仅保护个人,从民法的角度来说,法人也是私人。当然,你要是国有企业的法人,你代表的还是国有企业。那么民营企业的法人呢?也是私人的。所以保护私人的财产这个权利,应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我们现在的《物权法》规定,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,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来征收私人的财产。那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,私权是神圣的,私权是基础,私权是“风可进,雨可进,国王不能进”,谁都不能来侵犯。应该说这个道理是很清楚的,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条件,私人利益是不能被随便征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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