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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司法独立(第2/2页)

不平等条约。此案对于日本司法权最终摆脱行政权宰割操控,以及《明治宪法》引进的三权分立制衡得以落实,影响更为深远。
但有学者指出,本案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,理应由案件发生的大津地方法院进行审判,却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审判庭进行审理,与法不合。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未亲自参与审判,却向主审法官发出裁示,也与司法独立的精髓——法官独立,存在不小差距。
至于刺客津田三藏本人,则被发监于北海道钏路监狱,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病死狱中,死因是急性肺炎,疑点重重,至今仍有人认为可能系政府谋杀。
大津案四年后,日本再度发生震动国际的清朝重臣李鸿章马关遇刺案。刺客小山半太郎用手枪击中李鸿章,导致他面部受伤,明治天皇大怒,下达敕语“严戒不逞”。首相伊藤博文密派特使,要求将犯人判处死刑,但负责审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鹤冈琢郎仍然“冒天下之大不韪”,依法将犯人判为无期徒刑。
在幕府的长期统治下,日本国民习惯于**余习,进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从,不知权利义务为何物,日本司法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功?
原因无他,明治维新后,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,全盘西化,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、武器、文化,特别是法律思想及制度。根据学者尾佐柱猛统计,一八六九年到一八**年,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五百余部,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,权利、自由、民主思想深入人心。一八七一年,日本设置司法省,同年设立东京法院,一八七五年创立大审院,一八八零年,参照《法国刑法典》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,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,废除旧律中罪名模糊的“不应为罪”。
一八**年,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《明治宪法》,一**零年推出《行政裁判法》与律师法前身的《代言人规则》,一**八年实施《日本民法典》,次年诞生《明治商法》,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。
大津案中日本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面对内阁的压力,面对亡国的压力,曾拍案而起,掷地有声地说:“日本若因此而亡国,那就让它亡国吧,至少世人将记得日本曾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。”
日本法治精神之先进,日本法律人之魄力,真令人神往不已。
注:这一章全是水货,但又实在很想写,素材主要取自于百度百科、网易新闻、百度贴吧等地方,再加以糅合,这一个故事当时对我的震动很大,如果我国司法界也有此等人物,何愁不能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,而不是挂羊头卖狗肉?